20X1月22日,十三屆全國人大X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修訂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自20X7月15日起施行。
在新實施的行政處罰法中,其中值得關注的一條就是遏制 “天量罰單”,避免“暗中執法”。
近年來,濫設亂設“電子眼”抓拍交通違法行為,產生“天量罰單”的事件多次引發輿論熱議。通過“電子眼”進行非現場執法,有時存在設置地點不合理、不公開,監控設備不合格、不達標,記錄違法信息不規范、不告知現象,X眾對此頗有微詞。
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,著力解決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執法不規范問題,全國人大X會法工委行政法室處長張曉瑩介紹,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質量要求、設置、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規定,實現了五個“確?!?,把住“法律依據關”“質量關”“設置關”“記錄關”和“告知關”五個“關口”——
確保采用非現場執法方式于法有據,把住“法律依據關”。行政機關具體在哪些領域、哪些情形下可以單憑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、固定的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,應由法律、行政法規確定。
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質量過關、性能完備,把住“質量關”。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、固定違法事實的,應當經過技術審核,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。
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科學合理、公開透明,把住“設置關”。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、固定違法事實的,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,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合理、標志明顯,并要求將設置地點向社會公布,避免“暗中執法”。
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內容準確無誤、客觀全面,把住“記錄關”。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、清晰、完整、準確。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;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,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。
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信息有效告知當事人,把住“告知關”。既要及時告知,也要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,為當事人查詢、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。同時強調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、申辯權。
法條鏈接
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、固定違法事實的,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,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、設置合理、標志明顯,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。
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、清晰、完整、準確。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;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,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。
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,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,為當事人查詢、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。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、申辯權。
從規定中也不難看出,利用電子監控進行執法,首先要確保設備的合格,符合技術標準,并應設置在合理地點且標志明顯。其次,利用電子設備收集的違法信息不能直接作為處罰依據,需要進行審核把關,確保證據的清晰、完整、合理。并且需要及時告知當事人,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時間進行申辯、復議。
其實,利用電子監控技術進行違法抓拍的行為,只是為了進一步規范大眾的行為,糾正違法行為、維護交通秩序,罰款并不是其 終極目的。如果執法設備不能做到公正、透明、合理,使得其飽受X眾質疑、詬病,那么也就失去了其公信力,變得不再有意義。作為執法單位,不可一味地依賴電子執法設備,作為企業也需要不斷提升相關技術,讓監控執法更具公正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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